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和省委從嚴管理干部的新要求,進一步從嚴要求、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集團系統企業領導人員,督促企業領導人員堅定信念、盡職盡責、勇于擔當、廉潔從業,根據陜西省委組織部、陜西省國資委黨委關于加強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監督工作有關精神,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黨性修養,模范遵守紀律
(一)嚴格遵守黨的紀律
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黨的建設、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等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堅定理想信念,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堅定政治立場,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信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觀察和解決問題,堅定不移地推進企業改革創新,緊緊圍繞中央、省委關于深化國企改革的總體部署,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嚴格遵守黨的組織紀律,自覺反對特權主義,自覺按照黨的組織原則和黨內政治生活準則辦事。嚴禁在執行上級政策規定上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確保政令暢通,確保中央、省委省政府及集團公司決策部署落地生根。
(二)堅持不懈改進工作作風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于加強黨的作風建設的一系列指示要求,以聚焦“四風”、解決“四信”、踐行“三嚴三實”,深化“五項整頓”為抓手,切實整改脫離職工群眾、“慵懶散浮”等工作作風問題。總結運用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好經驗好做法,健全企業領導帶頭改進作風、深入一線調查研究機制,完善企業領導直接聯系和服務職工群眾制度及暢通職工群眾訴求反映渠道制度,密切聯系群眾,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嚴格落實責任,對領導不力、不抓不管、整改不落實、“四風”問題依然嚴重的企業,依法依規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三)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抓好重要節日明察暗訪工作,堅決查處以節日為名收送禮金禮品等各類違紀行為,對頂風違紀的隨時點名曝光。嚴禁集團全資和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配置豪華辦公用房、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業務招待鋪張浪費、違反財經紀律用公款為個人辦理消費卡等違規行為。嚴肅財經紀律,要按照履職待遇標準和業務支出范圍執行財務規定,杜絕打折扣、搞變通的現象。
(四)持之以恒踐行“三嚴三實”
集團系統企業領導人員要按照“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的要求,強化政治定力,提升道德境界;堅持依法用權,不搞特權、不以權謀私;心存敬畏,不徇私枉法;實事求是,不好高騖遠;敢于擔當,不回避矛盾;公道正派,不陽奉陰違。真正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知行合一,自覺把“三嚴三實”作為正心修身的重要守則、干事創業的行動準則。
二、嚴格制度約束,從嚴管理監督
(五)嚴格執行集團公司系統管理干部薪酬方案、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規定
1.凡集團公司管理干部(陜旅集團人字〔2015〕7號文件規定范圍)不得在薪酬方案外領取其他收入。集團系統內各級管理干部要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審核批復的薪酬方案執行,個人薪酬所得稅由本人全部承擔。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只能領取最高職務薪酬及相關待遇,不準多頭領取。未經集團公司同意,各企業不得另行設立薪酬項目發放獎金、津貼及各類補貼等財物。各企業建立年金或補充醫療保險的,應報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2.各企業須對集團管理干部的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進行清查清理,明確履職待遇標準和業務支出范圍,對支出項目、人員范圍、費用標準、審核監督以及違規處罰作出明確規定。嚴禁按照職務為管理干部設置消費定額,用公款支付工作職責以外的娛樂活動、宴請、禮品及培訓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堅決制止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各種消費行為,嚴禁向其他有利益關系的單位轉移各種個人費用支出。集團管理干部的業務支出情況納入個人年度述職述廉范疇,并在各企業范圍內通報。
3.集團管理干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在任期考核和離任審計后兌現延期支付的績效年薪和按當年在擔任企業領導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外,不得繼續在原任職企業以任何名義領取任何形式的薪酬、獎金等財物。
4.各企業已經超標準發放和個人違規獲取收入的,按照《陜西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陜辦發[2009]18號)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發[2003]18號)追究責任,除退回違紀所得外,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及相應的經濟處罰。
(六)企業領導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兼職
1.集團全資和控股企業的現職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在系統之外的其他企業兼職。因工作需要在系統內其他企業兼任職務,由集團公司黨委研究決定,兼職不得領取薪酬。
2.集團全資和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職企業及其出資的企業兼職(任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到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兼職、投資入股或從事相關營利性活動。到與原任職沒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兼職,須報經集團公司黨委批準。兼職不得領取薪酬。
3.集團全資和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退休后在社會團體兼職,須由所在企業黨組織提出意見,報集團公司黨委批準后方可兼職。
4.未經報批同意,企業私自決定或企業領導人員私自兼職的,一律按違規、違紀處理,并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責任。
(七)實行企業領導人員個人重大事項和家庭財產申報備案
1.嚴格執行企業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根據《陜西省省屬企業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收入(財產)、投資有關事項暫行規定》(陜國資黨發〔2011〕118號)精神,和《關于做好集團系統企業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陜旅集團黨字〔2015〕22號)要求,集團全資和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要向集團公司黨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集團公司黨委每年按要求確定一定范圍和比例,隨機抽取并上報省委組織部和省國資委黨委核查。瞞報和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2.對新提拔的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個人重大事項和家庭財產申報備案。嚴格執行《關于對新提拔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個人重大事項和家庭財產申報備案的規定》(陜旅集團黨字〔2014〕57號),對擬新提拔為集團總部中層管理人員、集團全資和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的干部,在組織考察期間,要求其對本人的婚姻、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出國(境)情況、以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情況、從業情況等個人重大事項進行申報備案。對本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所屬的財產含房產、車輛、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含股票、期貨、基金、債券、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等進行申報備案。對不愿申報或不按時申報的,不再作為考察對象。
3.以廉潔從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為重點,由集團公司紀委與新提拔的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簽訂廉潔從業承諾書并備案。
(八)及時調整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企業領導人員工作崗位
根據中央組織部和省委組織部《關于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于做好<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國資委黨委有關要求,集團全資和控股企業主要領導、重要崗位領導及中層管理人員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要及時整頓清理。按照集團干部層級管理權限,這些人員由上級黨組織指派專人與其談話,由其配偶(沒有配偶的由其子女)主動放棄外國國籍、國(境)外永久居留權或長期居留許可,或調整其現崗位。不服從組織調整、交流決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免職或者降職使用;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及上述情況的企業領導人員和中層管理人員不得列為提拔考察對象。中層管理人員由所在企業負責清理,報集團公司黨委備案。集團全資和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及中層管理人員中,有經組織批準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或企業特需專業人才,如其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企業在作出崗位調整前須報集團公司黨委批復同意。
(九)建立集團層級管理干部外出請假報備制度
嚴格落實省委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外出報備工作的通知》(陜辦字〔2014〕8號)精神,集團總部總經理助理及相關人員、中層正職,二級企業本部和集團直管三級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離省出差、出訪、休假、學習(參加集團組織的會議和活動除外)1天以上的,須提前1天向集團公司填寫外出報備單,經審批同意方可外出。二級企業下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離省出差、出訪、休假、學習(參加集團組織的會議和活動除外)1天以上的,須提前1天向所屬二級企業填寫外出報備單,經二級企業審批同意方可外出;5天以上須報集團公司審批。原則上各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不得同時外出,因緊急或特殊事項需外出的,須按管理層級向集團公司和二級企業書面報告。各企業副職人員外出由主要負責人審核批準并按管理層級分別向集團公司和二級企業報備。
(十)及時結轉交流任職管理干部關系
集團層級管理干部在集團系統各企業進行崗位交流的,應在崗位變動宣布后三天內交接工作,一周內到崗,一個月內結轉行政、工資、社保、組織關系,不得繼續在原任職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財物。未經上級批準,一律不得將原企業司機及相關人員隨同調入新任職企業。交流期間提倡集中休假,防止“走讀”現象發生。
(十一)嚴格執行到齡退休免職規定
根據《陜西省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陜辦發[2010]25號)精神,沒有特殊原因,集團管理干部到達退休年齡后,根據組織決定,免除其個人主要職務以及在系統內的兼任職務,相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
(十二)嚴格企業領導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制度
根據省委組織部、省公安廳《關于貫徹中央組織部、公安部等五部委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的意見》(陜公通字〔2003〕92號)和省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有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陜國資發〔2013〕399號),集團公司領導因私出國(境),由省委組織部或省國資委審批。集團總部部門正職、全資和控股企業正職領導人員因私出國(境),由集團公司黨委審批。已申領因私出入境證件的集團公司領導,出入境證件由省委組織部或省國資委集中保管。已申領因私出入境證件的集團總部部門正職、集團全資和控股企業正職領導人員,因私出入境證件報集團公司集中登記,需因私出國(境)的,要報集團公司黨委審批同意。企業領導人員因公出國(境)不得按因私事項辦理。企業領導人員不按規定報告備案、私自出國(境)的,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
(十三)加強企業領導人員的日常管理監督
1.及時警示企業領導人員的苗頭性問題。對企業領導人員日常管理堅持以“事前監督、預防為主”的原則,對組織上發現的、職工群眾反映的企業領導人員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出現有貫徹執行集團公司決策不力、不能認真履職盡責、工作作風不實、狀態不佳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集團公司黨委和有關企業黨組織及時約談提醒或誡勉談話,加強教育引導和督促整改。對反映有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交集團公司紀委調查核實。企業領導人員要對自己“八小時”以外的生活圈、交際圈嚴加約束,做到自重自警、慎微慎獨。
2.及時掌握企業領導班子的運行狀況。集團公司黨委對系統企業領導班子一個任期內進行一次綜合研判,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方向、目標,或作出必要的組織調整。
3.及時通報職工對企業領導班子及成員評價情況。集團公司黨委每年對系統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業績考核、民主測評,將情況及時反饋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主要負責人向班子成員進行通報。
4.建立和完善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監督長效機制。集團公司各部室要根據集團公司黨委工作要求,制定和規范管理系統企業領導人員的相關制度,狠抓日常監督管理和警示教育,建立考核與獎懲、班子定期研判分析、及時提醒警示、違紀嚴肅追責等機制,確保從嚴管理干部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三、強化責任追究,嚴格執紀問責
(十四)認真落實管理干部考核獎懲制度
嚴格執行集團管理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和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和獎懲任免相掛鉤的考核制度,充分利用對管理干部的民主評議、績效考核、業績考核、紀檢監察結果,按照《陜西省屬企業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考核試行辦法》(陜國資黨發[2007]87號)和《陜西省屬企業負責人經營考核暫行辦法》(陜國資分配發[2011]397號),對集團層級管理干部個人任期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給予薪酬獎勵和榮譽獎勵;考核結果為良好的,作為留任續聘的主要依據;考核結果為稱職的,或留任續聘或崗位調整;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的,進行誡勉談話或崗位交流;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予以降職或免職。對各級管理人員的考核,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重在考察德、能、勤、績、廉和平時的工作表現。
(十五)強化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責任追究
1.凡在任期考核中,無重大客觀原因,領導班子未完成任期經營目標或者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調整,并扣減企業領導班子績效年薪。企業領導人員一個任期,或連續兩個年度被確定為不稱職,給予免職處理。
2.企業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凡企業領導班子或下屬企業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一票否決制,除扣除企業主要負責人績效年薪外,追究其領導責任。
3.企業主要負責人離任或調離后,經審計發現決策失誤而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發生重大經濟問題的、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扣除或暫緩兌現績效薪酬,并依法追究其領導責任。
4.集團系統企業要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按照集團公司干部任用有關要求和企業發展需要嚴肅認真選聘人才。嚴肅查處選人用人上的腐敗問題,對違規用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5.企業主要負責人違反“三重一大”事項(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決策程序,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法律糾紛損失事件和重大國有資產流失事件的,按《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陜國資評價發〔2010〕2號)、《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陜西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責任。根據情節,給予企業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就地降職或免職處理。并視情況扣發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年薪、延期績效年薪、中長期激勵。對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